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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今年8月30日被捕及起訴,當時使用的iPhoneXR被警方撿取作證物。被捕期間,我從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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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今年8月30日被捕及起訴,當時使用的iPhoneXR被警方撿取作證物。被捕期間,我從未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,警方亦從來沒有向我要求索取密碼。

昨日黃昏(距離開庭前約20小時)我收到控方提供的證據列表,其中包括4份「黃之鋒手機訊息交流記錄」,2份是Whatsapp對話,2份是Telegram對話。截至今日開庭聆訊前,我沒有收到控方通知或警方查閱手機內容的手令。我對這種侵害私隱的做法十分憤怒。

鑑於現時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》未能規管政府要求網絡供應商要求交出通訊記錄,或限制警方以黑客軟件竊取市民個人資料,因此即使警方採用侵害私隱甚至非法途徑取得通訊紀錄,法律上無法阻止警方的濫權行為。從控方提交的證據可觀察到,警方甚至能得知個別訊息是從軟件的手機版本或電腦版本發出,並非一般用戶介面可以做到。

我嚴正呼籲所有運動參與者注意資訊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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